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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01-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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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,防治燃煤锅炉污染,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、《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的规定,市政府决定开展燃煤锅炉专项整治行动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1.2015年拆除28台燃煤供暖锅炉(名单详见附件1)。上述锅炉的所有单位务必在2015年8月1日前自行拆除;逾期不自行拆除的,依法予以。
2.2015年取缔城市建成区67台10t/h及以下燃煤锅炉(名单详见附件2),市政府有关部门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对上述67台锅炉停止供水供电。到2017年底取缔城市建成区所有10t/h及以下燃煤锅炉。
3.全市10t/h以上在用燃煤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起、10t/h及以下燃煤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13271-2014)。上述锅炉的所有单位要抓紧完成提标改造任务,按期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;逾期未达标排放的,将依法予以查处。
4.各县(市)区人民政府、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燃煤锅炉进行整治,制定并落实本辖区燃煤锅炉整治实施方案,确保燃煤锅炉整治工作按期完成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、市环境保护局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煤锅炉整治相关工作。